Article 39

In force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以及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主干道高于非主干道、室内高于室外、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成本开展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并将成本监审或者调查结论作为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