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投诉和举报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投诉和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