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县(区)扬尘污染防治,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