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采取相关措施冲洗车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检测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在相关区域采取硬底化或者覆盖、洒水等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对裸露地面采取相应洒水、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措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以及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未采取封闭、降尘等措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未设置符合标准防尘设施,拆除时未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开展有关工程作业未按照要求采取洒水抑尘、湿法施工等措施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道路和管线铺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洒水、喷雾、覆盖、回填和硬化、遮盖等措施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构)筑物拆除后待建工地未按照要求采取覆盖等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