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覆盖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道路、公共绿地、市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