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四)监督施工单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按照合同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