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准备书面材料,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报名后未能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材料印发会议。
在代表团会议上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长同意,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