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年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