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