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量、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供用水合同约定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