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设计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用水类别、水量,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验符合有关规定后,给予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