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三)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由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

(四)用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五)用户供水管道无支线连接阀门的,建筑物墙外五米(含五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五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维护;

(六)单位专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