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所具有一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具有三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二)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小于六十平方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小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二百米;

(四)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七)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和三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