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