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