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