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验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购买样品、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