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分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