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

(二)不得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腐败变质的食品;

(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回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得使用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或者砷、铅、汞等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九)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