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

(四)护理型床位,是指养老服务组织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包括配置护理床或者按规定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老年人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配备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等。

(五)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七)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