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长期由家庭成员居家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民政部门安排失能老年人临时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安排养老服务组织上门为其提供短期照护服务,缓解家庭照护压力。
老年人不能自理或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给予一定的陪护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陪护时间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时间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