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应急救助、信息化服务、养老平台热线等安全服务;
(五)老年教育、文体娱乐、健身养生等文化服务。
(六)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