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办公用房、厂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租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闲置用房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减免租金:
(一)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免收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
(二)属于政府和事业单位房产的,免租期届满后,租金标准应当以不高于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三)属于国有企业房产的,免租期届满后,租金标准应当以不高于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国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国有资产保值、企业经营业绩等事项考核时给予相应的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