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改造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时,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逐步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

(五)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前款规定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