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内容包括:

(一)声腔、表演、导演、音乐等演艺技艺;

(二)剧目、剧本、曲谱等文学艺术;

(三)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服饰、乐器、道具、布景等实物和原始资料;

(四)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五)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像资料;

(六)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具有代表性的艺术样式、制作技艺等;

(七)其他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内容。

公益性的地方戏剧院(团)、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传承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民间传统地方戏剧院(团、班),对前款规定涉及本院(团、班)剧种的内容负有保护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