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河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片)设立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在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