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乡级以上总河长、河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巡河巡湖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事件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

各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