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种质资源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采伐、破坏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