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本地优势特色品种,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生产用种安全,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等方面对本地优势特色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成果转化给予扶持,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