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种子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认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赔偿额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购种价款即购买种子时实际支付的货款总额。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购买种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农作物和草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农作物、草种植的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草品种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
林木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购种价款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和因种子质量纠纷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和食宿费等。
损失赔偿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