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五)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剩余种子,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的。

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