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育成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应当与自治区的生态区域相适应,并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的农作物、草品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性试验,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品种试验报告。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品种试验报告。

引种者应当对品种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