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开展农作物、林木、草品种选育工作,制定品种示范推广计划,定期公布主要推广品种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优势特色农作物、林木、草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的示范推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物新品种开发、良种选育、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支持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