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