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服务人员佩带服务标识,遵守服务规范,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叫卖商品;

(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