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随意抛弃。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使用环保农用薄膜等环保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