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农民进行垃圾分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村民应当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减量处理,将易腐烂的垃圾进行堆肥还田,将可燃烧的垃圾用做燃料,建筑装修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回收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