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