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并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保护饮用水水源,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