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在保护区内开矿、采砂、放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