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编制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农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零星分散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