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绿色建材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的防控机制,加强乡村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和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