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开展农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文物古迹、传统民居、民族村落、农业遗迹、灌溉工程等遗产,健全保护机制,推动合理适度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乡村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挖掘"吉剧"等传统曲艺文化,满族、朝鲜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文化以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