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教育培训、评价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