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之间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引导和支持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引导和支持小农户利用闲置农房、自然资源等发展观光旅游、餐饮民宿、养生养老等产业,拓展增收渠道。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