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技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进农田环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护奖补措施,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黑土地质量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不下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