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乡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积极引导村民开展村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定期对其村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