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利用各类建筑垃圾。
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房屋装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方可处置。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