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考虑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换乘站协调建设。
编制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停车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