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